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1.設立要求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1)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5)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6)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接受培訓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3.職業病防治工作責任
第六條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網址:http://www.nhc.gov.cn/zyjks/zcwj2/201905/23139e16d23c4ffdba281988ce52467e.shtml
二、《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
1.職業病防治工作責任
第四條 用人單位是職業病防治的責任主體,并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2.設立標準
第八條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其他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勞動者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勞動者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3.培訓內容
第九條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
對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培訓,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2)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識;
(3)職業衛生管理相關知識;
(4)國家衛生健康委規定的其他內容。
說明:具體培訓要求
①《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用人單位職業健康培訓工作的通知》(國衛辦職健函〔2022〕441號), 2022年12月29日發布。(http://www.nhc.gov.cn/zyjks/s7824k/202212/921c81bc7d4c4048b6b18341ca3e8748.shtml)
③培訓管理
1) 建立健全職業健康培訓管理制度。用人單位要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明確職業健康培訓工作的管理部門和管理人員,制定職業健康培訓年度計劃,做好職業健康培訓保障,規范職業健康培訓檔案資料管理。職業健康培訓檔案應包括年度培訓計劃,主要負責人、職業健康管理人員和勞動者培訓相關記錄材料等。記錄材料應包括培訓時間、培訓簽到表、培訓內容、培訓合格材料,以及培訓照片與視頻材料等。
2) 按時接受職業健康培訓。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健康管理人員和勞動者應按時接受職業健康培訓。主要負責人和職業健康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后3個月內接受職業健康培訓,初次培訓不得少于16學時,之后每年接受一次繼續教育,繼續教育不得少于8學時。勞動者上崗前應接受職業健康培訓,上崗前培訓不得少于8學時,之后每年接受一次在崗培訓,在崗培訓不得少于4學時。
4.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用人單位執行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監督檢查下列內容:
(1)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情況;
(2)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建立、落實及公布情況;
(3)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工作崗位的勞動者職業衛生培訓情況;
...
5.法律責任
(1)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未接受職業衛生培訓的。
(2)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按照規定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或者未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
網址:http://www.nhc.gov.cn/wjw/c100022/202201/bd48b54e5992438da8179c8d1701e347.shtml
三、防治職業病
用人單位根據法規的要求,賦予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權利,負責和規范管理職業衛生工作,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