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提出,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入河排污口信息化管理工作,組織建立并動態更新入河排污口管理臺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加強對入河排污口的監督監測、現場檢查,推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入河排污口責任主體應當定期巡查維護排污通道、口門以及附屬設施等,開展規范化建設,按規定設置監測采樣點、檢查井、標識牌等,并通過標識牌、顯示屏、二維碼標識或者網絡媒體等主動向社會公開入河排污口相關信息;鼓勵公眾對入河排污口排污情況等進行監督。《管理辦法》還明確了對違法設置入河排污口、未按照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決定書要求設置入河排污口等行為的處罰規定。
部分資料來源:“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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